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立師培中心之大學,其師培中心應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行政辦公空間、教師研究室及專業教室。
二、教育類紙本或電子圖書、期刊一千五百種以上。
三、教學、研究所需儀器設備,並應有維護、管理及使用規範。
〔立法理由〕
一、師培中心為辦理教育學程之專責單位,負責輔導教育學程師資生修課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及修習教育實習等相關工作,故應有特定行  政
    辦公空間,讓專責行政人員處理庶務,並設置師資生試教、討論之專
    業教室,及師培中心專任教師之研究室,爰於第一款明定師培中心應
    有行政辦公空間、教師研究室及專業教室。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移列。
三、考量目前大學多有電子圖書,爰於修正條文第二款明定教育類紙本或
    電子圖書、期刊可合計,並應有一千五百種以上。
四、為使師培中心購置之教學、研究用之儀器設備能妥善運用並發揮使用
    效益,爰於第三款明定師培中心應有教學、研究所需儀器設備,  並
    應有維護、管理  及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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