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
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
各級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移列至第三十條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
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適用範圍、對象
、教學原則、輔導方式、人員進修、成效檢核、獎勵辦理與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援
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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