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
    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三、國立大專校院之下列學校或部:
    (一)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
          部。
    (三)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四)附設進修學校。
前項學校之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
規辦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辦法適用範圍,爰修正第一款
    至第三款,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增列幼兒園及幼兒為適用對象,又依據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掌理教保服務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且學前教育之興辦及管理屬
    地方政府權責,為利各地方政府辦理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業務具一致性
    規範,爰增訂第二項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或附屬幼兒園應依循
    所在地之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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