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者,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
括詳細記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
)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
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造具減免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
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
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爰將第一項所定「三個月內
    戶籍謄本」之證明文件修正為「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
    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二、第一項所稱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係指戶籍謄本(
    包括詳細記事)。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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