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學校校內實習課程,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並得考量教學設備
、安全及空間等因素,實施分組教學。
前項分組教學,每班以二組為限;每組至少十二人,但情形特殊報各該主
管機關核准者,其每組人數,不在此限。
學校實施校內實習課程時,得辦理校外職場參觀,強化學生對職場之了解
。
〔立法理由〕
一、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草案)、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課程綱要(草案)及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實用技能學程課程綱要(草案),於實習科目之實施要
    點及教學注意事項,均註明實習科目得分組上課與否之規範,爰配合
    實務上實施分組教學之考量因素,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教育
    階段之課程,規劃於選修科目每班開班人數最低以十二人為原則,爰
    將現行第一項「每班人數二十五人以上者,得依課程需求分組上課,
    以二組為限」,修正為「前項分組教學,每班以二組為限;每組至少
    十二人」,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
三、現行第二項未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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