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任主 任時,應優先就該校現職教師中具原住民身分及主任資格者聘兼之;其聘 任之順序,準用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查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 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其主任、校長,應優先聘任、遴選原住民 族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爰配合上開規定修正,及修正條文第 二條之項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