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中小學校長遴選時,其中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
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應就經依法組成之校長遴選
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校長候選人中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聘任。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查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教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
    部;在直轄市為直府。」,爰配合上開規定修正。
三、另查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
    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其主任、校長,應優先聘任、遴選原住
    民族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爰配合上開規定修正,並酌作文字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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