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學力鑑定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
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
書或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考試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
發給證書或證明書者,註銷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考試公平性,爰修正明定應考人不符考試資格或違反相關法令
    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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