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其時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各教育階段回歸各該法規規定之政策,本辦法僅規定國民教育階
    段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且此類考試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爰將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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