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其時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各教育階段回歸各該法規規定之政策,本辦法僅規定國民教育階 段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且此類考試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爰將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