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學力鑑定考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學力鑑定考試,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
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各教育階段回歸各該法規規定之政策,本辦法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之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且此類考試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辦理,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均修正為「直
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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