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力鑑定考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學力鑑定考試,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 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配合各教育階段回歸各該法規規定之政策,本辦法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之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且此類考試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辦理,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均修正為「直 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