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學力鑑定考試前,應邀集學校、
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就試務事項予以研議,並得聯合辦
理之。
〔立法理由〕
配合各教育階段回歸各該法規規定之政策,本辦法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之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且此類考試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辦理,爰將所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配合實務運作現況修正明定組成試務委員會及就試
務事項予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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