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學力鑑定考試前,應邀集學校、 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就試務事項予以研議,並得聯合辦 理之。
配合各教育階段回歸各該法規規定之政策,本辦法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之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且此類考試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辦理,爰將所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配合實務運作現況修正明定組成試務委員會及就試 務事項予以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