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
二、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當年之九月一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
  (一)序文,專科學校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試資格業另於自學進
        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規定,本項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之學力鑑定之應試資格,爰刪除序文所定「各種畢業程度之
        」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考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一、持有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並配
        合實務之需,爰於第一款增列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
        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為應考資格。以下款次配合修
        正。
二、為避免應考年齡之計算發生爭議,爰參考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
    鑑定考試辦法第五條二項規定「前項第二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
    試翌年之九月一日。」體例,增列第二項明定計算基準日。又以實務
    上,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日期約為每年十月,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學力鑑定考試日期約為每年三月,爰本項規定採計報考資格年齡
    為「採計至應試當年之九月一日」。
三、配合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有關專科學校自學進修學力鑑
    定將另定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規定之,爰現行條文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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