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前項學力
鑑定考試所定科目均及格,或當次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
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立法理由〕
一、專科學校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業另於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
    鑑定考試辦法規定,本項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力鑑定考試
    之科目,爰第一項序文所定「各種畢業程度」、第一項第三款及現行
    條文第二項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使文義更為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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