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考生實際需要,在考場設施、考卷呈 現、考試輔具、作答時間及作答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調整因應之。
一、條次變更。 二、為保障身心礙考生權益,爰修正應視實際需要提供適當之輔具,並酌 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