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考生實際需要,在考場設施、考卷呈
現、考試輔具、作答時間及作答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調整因應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保障身心礙考生權益,爰修正應視實際需要提供適當之輔具,並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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