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專業團隊,指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生
  活、就業轉銜等需求,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
  同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團隊,以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前項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及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遴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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