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專業團隊,指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生 活、就業轉銜等需求,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 同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團隊,以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前項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及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遴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