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所稱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如下:
  一、評量學生能力及其生活環境。
  二、參與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三、依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學生所需之教育、衛生醫療及轉銜輔導等
      專業服務。
  四、提供家長諮詢、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家庭支援性服務。
  五、提供其他相關專業服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