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依下列規定予以推薦或申請獎勵;其推薦或申請,應
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全國性之機構及團體,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教育部(以下簡稱
    本部)推薦。
二、非全國性之機構及團體,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推薦。
三、公私立大專院校及本部所屬機關(構),逕向本部申請。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推薦。
五、個人,得由其服務機關(構)、團體向本部推薦,或經相關領域之專
    家學者二人以上連署,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推薦。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第二項前段規定併入修正條文第一項序文,後段規定移列修正條
文第八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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