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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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制定依據

1. 藝術教育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現行法規)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
或個人,應予獎助;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校應宣導並落實尊重藝術教育活動作品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
他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