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為審議前條之獎勵與第八條之補助,本部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
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議會開會審議之;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前項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八條及第五條第二項整併修正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後段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後段文字移列,並酌作
    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但書依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局
    給字第0九三00六二八四六號函所示,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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