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及審酌下列事項,核定樂齡學習活動計畫
及補助經費: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一年執行績
    效。
四、樂齡學習活動對當地之需要性。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申請者到場說明,或進行實
地訪視。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補助經費之審查
    基準。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申請者到場說
    明或進行實地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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