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外,不予補助;已核定
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其已領取者,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
一、逾公告申請期限。
二、有第五條第三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計畫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前一年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或規
    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視或輔導。
五、計畫內容或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立法理由〕
參考私立學校法第六十條規定,以目前本部實施現況考量,申請案有相關
情事者,除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外,並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爰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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