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進
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表揚,發給
獎牌,並給予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應予輔導,並作為下次獎勵之參考
。
前項獎金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等
相關計畫。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及表揚方式,並明定辦理績效不佳者
    ,應受輔導。
二、第二項,明定獎金之用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