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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要點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七條規定
    訂定之。

二、目的:鼓勵大專校院增加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以下
    簡稱甄試)招生名額之科系,及提升承辦甄試工作之意願。

三、補助對象:
  (一)提供甄試招生名額並實際招生之學校。
  (二)承辦甄試之學校。

四、補助標準:
  (一)身心障礙學生參加甄試經錄取且實際報到註冊並具有學籍者,以
        每一人補助資本門經費新臺幣六萬元,作為充實系(科)教學設
        備之用途。
  (二)每一學年度承辦甄試之學校,補助資本門經費新臺幣五百萬元,
        作為該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用途。

五、申請程序:
  (一)由甄試招生學校依據實際招收新生人數及補助標準以每人最高補
        助新臺幣六萬元,核計申請補助金額,於次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
        ,檢送當年度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收支結算表及領據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辦理撥款及核結。
  (二)由甄試承辦學校檢送採購合約書及領據報本部請款,本部依據採
        購合約書金額辦理撥款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甄試承辦學校
        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收支結算表
        及領據報本部辦理撥款及核結。

六、成效列管:
  (一)學校於申請補助經費時,皆應檢附設備清單,並註明其用途。
  (二)所購置財產,學校皆應列入財產登記,加強管理與應用。
  (三)本部得配合訪視活動,實際查證本部相關補助經費使用情形。

七、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等程序,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