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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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完成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教育之身心障礙
  學生,每學年辦理一次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甄試。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
  有關機關(構)辦理。
  學校依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性,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者,中央
  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