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範(教育)院校民族精神教育獎學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1月14日

所有條文

  教育部為加強師範生民族精神教育,培養優良師資起見,特設置「師範
  (教育)院校民族精神教育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本獎學金以在師範院校曾修習民族精神教育課程成績優異,並有優良事
  蹟表現之大學四年級及師專五年級之學生為發給對象。但民族精神教育
  各科目平均(不論授課時數及學分數)成績未達七十五分及其中有一科
  目成績不及七十分者,不得受獎。

  前條所稱之民族精神教育課程,以左列共同必修科目為範圍:
  一、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國父思想、國文、國音、四書、中國通史、
      中國現代史。
  二、師範專科學校:國父思想、國文(中國文化基本教材)、國語、公
      民與道德、中國歷史、中國地理。
  前條所稱之優良事蹟,須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熱心參與愛國活動,表現積極,足以激發其他青年學生之愛國行動
      者。
  二、參與社會服務或端正社會風氣,有具體表現者。
  三、洞察分歧份子挑撥分化,破壞團結陰謀,並能駁斥與批判不當言論
      及思想,或勇於防奸肅諜,對維護學校社會環境安定,有卓越貢獻
      者。

  本獎學金除每名頒給獎狀一幀外,並發給獎學金新臺幣伍仟元正。各校
  設置名額分配如左:
  一、師範大學:每學院設置二名。
  二、師範學院:設置三名。
  三、師範專科學校:每校設置二名。
  四、教育學院:設置三名。
  五、大學教育學系:設置一名。

  各校申請學生超過分配名額時均需舉行甄試,其甄試細則,由各校自行
  訂定之。

  本獎學金每年辦理一次,辦理日期為年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底止,各院校
  應按規定名額,迼具該學生初審合格學生名冊,並詳列優良事蹟及有關
  各科目成績,連同獲獎學生印領清冊及收據,備文報部核獎。

  領受本獎學金者,示受其他獎學金之限制。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