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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檢附履歷 表申請展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逾期應予停止任用,並照其擬任職務 最低薪級核銷其墊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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