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檢附履歷
  表申請展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逾期應予停止任用,並照其擬任職務
  最低薪級核銷其墊支薪。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