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 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立學校為 縣 (市)政府。 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 一、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 之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 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