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
  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