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
  一、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
      之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
      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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