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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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任期
  各級學校校長均採任期制,其任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前項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下
  列規定回任教師: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逕行回任原校教師。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辦理。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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