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查詢機關(構)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查詢及管理。
查詢機關(構)對於本資料庫之使用,除前項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
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刪除及其他相關事項,均應記錄。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移列。
二、參照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五條、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
    法第四條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
    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四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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