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退休教職員除依法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之期間外,優惠存款一經提取
,不得再行存入;其實存期間之計息,包括不足整月之畸零日數。
退休教職員儲存之優存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者,得於解繳提取之日起二年
內,將優存金額回存至優惠存款帳戶,以恢復優惠存款;因其他特殊情形
而提取優惠存款並有具體事證,經主管機關同意恢復優惠存款者,亦同。
前項教職員於提取之日起二年內辦妥優惠存款手續者,自優存金額回存入
帳之日起算優存利息;逾提取之日起二年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者,自完成
優惠存款手續之日起算優存利息。
第一項及第二項教職員經提取後之剩餘款得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並自辦
妥優惠存款手續之日起算優存利息。辦妥優惠存款手續前,退休教職員再
行提取該剩餘款之金額者,該提取之金額不得再行存入辦理優惠存款。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照原優存辦法第十條規定,明定辦理優惠存款期間不得提取及
    其例外規定,以及實存期間之計息規定。
二、第一項參照原優存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優存金額一經提取即
    不得再行存入,及實存期間之計息規定;其中退休教職員優惠存款一
    經提取不得再行存入之規範,主要理由有三:一則係為貫徹優惠存款
    之建制意旨;二則係為避免退休教職員提取其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
    ,進行投機之套利行為;三則係為避免其因運用失當而無法恢復辦理
    優惠存款,致影響其老年生活安全保障;爰對於退休教職員提取優惠
    存款作適度限制。
三、第二項參照原優存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明定依法扣押解繳或因特
    殊情形提取優惠存款者,得回存優惠存款之相關規定。另參酌教育部
    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臺人(三)字一0000八六0一二號書函轉銓
    敘部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部退二字第一00三三0一七五五號書函規
    定,退休人員儲存之優惠存款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者,如相關事證具
    體明確,且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金額提取之日起二年內將扣押款回存
    入帳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之優惠存款帳戶者,同意自其款項回存入帳
    之日起,恢復其優惠儲存,毋須送該部逐案審查。考量公教人員退撫
    權益衡平,並期簡化行政程序及維護退休人員權益,爰參酌銓敘部上
    開函釋,明定因法院扣押而提取時,得於提取之日起二年內將優存金
    額回存至優惠存款帳戶,以恢復優惠存款,毋須再經主管機關同意。
    至於因其他特殊情形而提取並有具事證者,如患有失智症因一時情緒
    失控,提取優惠存款者,或因遭詐騙而提取優惠存款者,考量上開特
    殊情形之態樣眾多,仍須衡酌個案之具體事證,始得據以認定,爰規
    範經主管機關審酌個案情形予以同意者,始得自優存金額回存入帳之
    日起,恢復優惠存款。
四、第三項係明定前項人員回存優存金額之起息日;其規範重點如下:
  (一)查銓敘部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部退二字第一0三三八0八八九七
        號書函規定略以,退休人員被扣押解繳之優存金額已依規定於二
        年內回存至優惠存款帳戶,應已具有申請恢復優惠存款之意思表
        示,爰如屬退休人員二年內回存之金額,均同意其與臺灣銀行簽
        訂優惠存款契約後,恢復優惠存款;逾二年始存入之款項則不得
        辦理。但逾扣押解繳日二年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者,其優存利息
        之計給,應自其辦妥優惠存款手續後,始得按優存利率計息。為
        期公教人員退撫權益衡平,爰24照上開函釋納入規範,明定退休
        教職員回存優存金額之起息日。
  (二)另依前開銓敘部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書函規定,退休人員如分批
        存入扣押金額,且在辦理優惠存款手續前又再予提領,其優惠存
        款之計息方式,原則上應以其最後一筆款項入帳日(嗣後未再提
        領)為計息起日;但期間尚有提領者,自最後提領日起息。至若
        退休教職員於二年內無法回存至扣押解繳前之優存金額者,亦得
        自願拋棄部分優惠存款權利,改按較低之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五、第四項係參酌教育部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臺人(三)字一0一0一
    0八五一九號書函轉銓敘部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部退二字第一0
    一三五八六二四八號書函規定略以,退休人員解約提取部分優惠存款
    金額,所餘金額仍留存於優存帳戶內者,得就提取後所餘款項辦理優
    惠存款,並自辦妥優惠儲存手續後,起算利息。為免退休人員僅因提
    取部分優存金額,卻喪失全部優惠存款權利致失衡平,考量公教人員
    退撫權益衡平,爰參酌上開函釋,訂定第四項規定。
六、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優存辦法
    第十條
    退休人員除於依法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期間外,優惠存款金額一經提取
    ,不得再行存入。其實存期間之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畸零日數。
    退休人員儲存之優惠存款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而
    提取,並有具體事證者,得於提取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恢復優惠存款
    ;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恢復優惠存款者,自優惠存款金額回存
    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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