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職員參加國內進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編制內職員(含依法任
    用、派用人員及雇員)。

三、本部選送職員進修或職員自行申請進修之條件及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選送進修: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應有一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
        懲處,並於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經提本部人事
        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部長核定。
  (二)自行申請進修:應於進修前詳填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送單位
        主管初審,人事處複審,陳報部次長同意。
  (三)由他機關調入本部服務未滿一年及初任公務人員於本部服務未滿
        二年者,各單位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說明同意進修理由供
        審酌。
    各單位主管對所屬職員申請進修案件,應就其進修課程是否與業務相
    關,及對業務之推動有無影響等,予以審酌,並不得因參加進修影響
    本職工作之推動或要求免除或減少工作之指派。
    本部職員同時間以參加一項進修為限。

四、各單位職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部分辦公時間國內進修人數與參加
    國外進修人數合計,不得逾當年度各單位編制員額十分之一;已逾前
    開比率者,應另經簽准借用其他單位額度,始得進修。

五、參加進修職員進修期間應迴避核辦進修之系(所)授課教師申請之研
    究計畫或補助案件。

六、參加進修職員於辦公時間內一律不得在外兼課。

七、參加進修職員不得影響業務推動,進修碩、博士學位者如為主管人員
    得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各單位不得因其同仁進修,請求進用約聘僱、
    臨時人員。

八、經本部核定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
    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已修畢學分而未完成
    論文者,應按正常時間到公。
    前項人員每學期註冊後應主動將課表送所屬單位主管及人事處登記,
    如於學期中遇有休學或加退選或調、停課,而無須赴校上課或修課時
    間減少或課程提前修畢之情形,當事人應主動告知並以書面核實陳報
    人事單位,如有違反,致生與原核准進修事實不符者,應提送本部考
    績委員會議處。

九、九十二年二月一日後,經本部核定選送或自行申請與業務有關之進修
    者,進修費用補助規定如下:
  (一)公餘進修者,於核定進修期間,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
        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者,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全時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不予補助。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含當日)前,經本部核定公餘或部分辦公時
    間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仍依原規定辦理。
    前二項所稱進修費用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或學雜費基數。本部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
    檢附同意進修文件、繳費數據正本及該成績通知書申請補助進修費用
    。

十、經本部核定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人員,應填具承諾書(格式如附
    表二),以確保進修期滿後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

十一、本實施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