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職員參加國內進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 1010155526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人事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部選送職員進修或職員自行申請進修之條件及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選送進修: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應有一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
        懲處,並於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經提本部人事
        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部長核定。
  (二)自行申請進修:應於進修前詳填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送單位
        主管初審,人事處複審,陳報部次長同意。
  (三)由他機關調入本部服務未滿一年及初任公務人員於本部服務未滿
        二年者,各單位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說明同意進修理由供
        審酌。
    各單位主管對所屬職員申請進修案件,應就其進修課程是否與業務相
    關,及對業務之推動有無影響等,予以審酌,並不得因參加進修影響
    本職工作之推動或要求免除或減少工作之指派。
    本部職員同時間以參加一項進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