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部選送職員進修或職員自行申請進修之條件及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選送進修: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應有一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
懲處,並於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經提本部人事
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部長核定。
(二)自行申請進修:應於進修前詳填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送單位
主管初審,人事處複審,陳報部次長同意。
(三)由他機關調入本部服務未滿一年及初任公務人員於本部服務未滿
二年者,各單位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說明同意進修理由供
審酌。
各單位主管對所屬職員申請進修案件,應就其進修課程是否與業務相
關,及對業務之推動有無影響等,予以審酌,並不得因參加進修影響
本職工作之推動或要求免除或減少工作之指派。
本部職員同時間以參加一項進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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