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教導組同仁請假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
    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
    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二、請假人員應親自或由其職務代理人提前完成請假手續,並依規定檢附
    證明文件,隨假單逐級陳核,如緊急時應先電話報告教導組長或值班
    組員核准。
  (一)病假:生病當天如急病,不克來所完成請假手續,經電話准假後
        ,3 日內須檢附具體事實證明經核可後補送人事室完成請假手續
        ,否則依規定處分。
  (二)公假:須提前請假並檢附證明文件。
  (三)喪假:須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影本。
  (四)娩假:須附上醫院證明。
  (五)陪產假:須於配偶分娩前後 3日內請畢,並補附醫院證明。
  (六)婚假:須提前請假,並檢附喜帖或結婚證書影本。
  (七)事假:同仁有事以請休假為原則,如情況特殊,須請事假者,請
        檢附具體事實證明以供審核。事假可以小時申請。

三、每次請休假,應至少半日。戒護人員請假於 8時至18時或18時至翌日
    8時,均以8小時(1日)計算,半日則以4小時計算。

四、本須知經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