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一百零一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五
    條,有關再生能源推廣量分配方式,並執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再生
    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公告對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競標對象: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設置三十瓩以上不及五千瓩之屋頂型設備。
  (二)設置一瓩以上不及一千瓩符合土地管制規定之地面型設備。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一)設置一瓩以上不及三十瓩之屋頂型設備。
  (二)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設置。
  (三)曾受本部或本部能源局補助設置。

三、競標容量總上限及各期容量: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競標容量總上限為八
        萬三千瓩,其中地面型容量上限為五千瓩,並得視太陽光電全年
        度推廣目標量分配狀況之執行情形,予以增加。其競標選取方式
        及超出容量總上限,依第八點辦理。
        1.每期容量上限為一萬瓩,但每期得標容量累計超過當期容量上
          限時,依第八點辦理。
        2.地面型設備每期容量上限為二千瓩,但每期得標容量累計超過
          二千瓩時,依第八點辦理。
  (二)本年度開標競標作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起,每月執行一
        次,期程依第五點辦理。

四、應備文件:
  (一)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檢附申請同意備
        案應備文件。
  (二)保證金繳交完畢憑證影本。
  (三)設置地面型之競標者,須另檢附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之證
        明文件影本;另設置於都市計畫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用地及
        非都市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以外者,除須符合土地使
        用管制項目之規定,並應取得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用地需經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者,須檢附同意
          容許使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用地需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者,須檢附完成變更編定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
        3.用地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需辦理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須檢附
          完成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競標方式:
  (一)參加本年度各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者,須於當期收件截止日
        前,檢具前點應備文件及當期標單(如附件一),寄達或送達本
        部(能源局),並以本部(能源局)收件日為憑。申請文件及標
        單一經寄達或送達後,除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得予補正
        外,標單不得有抽換、撤回、更正、補充或補正之行為。
  (二)前款各期競標採分期投送標單,投送非當期標單者或標單期別未
        填寫者,非當期標單或無期別標單無效,當期標單仍有效。
  (三)資格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本部(能源局)不再另行通知。
  (四)資格經審查符合規定但當期未得標者,得於次期收件截止日前投
        送次期標單,參與次期競標。
  (五)應備文件內容未變更並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者,得保留本年度各期競標資格;
        變更者應另案重新申請。
  (六)本部(能源局)依據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資格審查。
  (七)本年度各期競標時程(如附件二),各期累計得標容量達本年度
        容量總上限時,即停止本年度競標作業。

六、保證金:
  (一)以投標容量(瓩)乘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保證金額度(以新臺幣萬
        元為單位,不足萬元者以萬元計,超過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計
        )。競標者所繳交之保證金,於得標時轉為履約保證金。如未於
        規定期限內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簽約或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設置及
        併聯,並向本部(能源局)申請設備登記(取得電業執照或自用
        發電設備登記證),除因不可抗力或法規限制等不可歸責於競標
        者之因素外,應沒入之。履約保證金於設置期限內取得設備登記
        後,無息退還。
  (二)未得標者所繳交之保證金,於本要點最末期競標作業完成後,一
        個月內無息退還。
  (三)保證金應於當期收件截止日前繳交,限以現金匯款或存入中央銀
        行國庫局24269602127000號、戶名:「經濟部能源局」,並檢具
        憑證影本(如附件三)與應備文件一同寄達或送達本部(能源局
        )。
  (四)保證金繳(匯)款人與競標者須為同一申請者或機關(構)。
  (五)當期競標未得標者,其保證金得用作為次期之保證金。

七、標單:
  (一)以折扣率(百分數,小數點後以二位為限)進行報價,即躉購費
        率為完工時公告上限費率乘以( 1-折扣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競標或標單無效:
        1.標單未於各期收件截止日之規定時間前寄達或送達本部(能源
          局)。
        2.投送非當期標單或標單期別未填寫。
        3.折扣率填寫未符合規定,或填寫不明確致無法辨識。
        4.當期重複投標。
        5.冒名投標。
        6.未用規定格式之標單封套及標單,致無法辨識。
        7.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填寫錯誤、不實、不明確。
        8.字跡模糊不能辨識、修改處未加蓋印章、修改處經蓋章但無法
          辨識、標單另附條件,或標單簽蓋印章不全或未蓋章。
        9.未於指定期日前或未依規定方式繳交保證金。
       10.保證金繳(匯)款人與競標者非為同一申請者或機關(構)。
       11.保證金金額不足。
       12.同一標單封套裝入兩件以上當期標單。

八、決標方式
  (一)各期標單由本部(能源局)開封後,依下列方式,按折扣率由高
        至低順序排列,依次選取:
        1.每期競標容量上限為一萬瓩,當期合格投標容量累計超過一萬
          瓩時,以一萬瓩加計(當期合格投標容量減一萬瓩)乘以百分
          之五十為當期得標容量上限,但本期得標容量累計本年度各期
          累計之得標容量後,不得超過本年度總容量上限。
        2.最後得標者容量累計後,超過各期容量上限時,即予停止選取
          ;超過部分,屋頂型設備以一千瓩為限,地面型設備以五百瓩
          為限。
        3.地面型設備每期競標容量上限為二千瓩,其得標容量累計超過
          二千瓩或累計各期之得標容量達五千瓩時,即予停止選取;地
          面型設備最後得標者容量累計後,超過二千瓩或累計各期之得
          標容量達五千瓩時,超過部分亦得加計之,但以不超過五百瓩
          為限。
  (二)得標折扣率有二者以上折扣率相同,以屋頂型設備優先;同為屋
        頂型設備或地面型設備時,以投標容量低者優先;容量相同者,
        由本部(能源局)以抽籤決定之。
  (三)本年度總容量扣除各期累計得標容量之剩餘容量小於一萬瓩時,
        以該剩餘容量為次一期之容量上限。

九、同意備案:
    競標得標者,由本部(能源局)核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

十、簽約及完工期限:
    得標者應於接獲本部(能源局)同意備案文件之日起,二個月內與台
    電公司完成簽約,並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期限完成
    設置及併聯,並向本部(能源局)申請設備登記(取得電業執照或自
    用發電設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