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得領取之補償費及遷移費,園管局或分局應於公告拆遷期限屆滿 後三十日內發放。 前項費用發放時間、地點及應備證件,應由園管局或分局以書面通知。 第一項費用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經再限期通知仍未領取者,園管局或分 局應將該款項提存於法院。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理由同第二 條修正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