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得領取之補償費及遷移費,園管局或分局應於公告拆遷期限屆滿
後三十日內發放。
前項費用發放時間、地點及應備證件,應由園管局或分局以書面通知。
第一項費用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經再限期通知仍未領取者,園管局或分
局應將該款項提存於法院。
〔立法理由〕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理由同第二
條修正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