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 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園管局或分局之證明文件,送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核 定。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理由同第七 條修正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