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區內事業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
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園管局或分局之證明文件,送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核
定。
〔立法理由〕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理由同第七
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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