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命題諮議會運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計量技術人員考試,為應試務需要,成立計量技術
    人員考試命題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人至二十人,由本局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
    他專門人員充任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由機關、團體推薦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後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管之副局長兼任之,召集人視需要召開
    會議,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其
    他委員擔任之。
    本會委員得依考試類科或考試科目性質分為若干工作小組,各工作小
    組得視需要召開小組會議,由本會召集人指派其中一人主持該工作小
    組會議;受指派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擔任之。

四、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題庫試題之審查、建立。
    (二)題庫試題標準、評閱標準及考試試題標準之決定。
    (三)試題疑義之解釋。
    (四)計量技術人員教育訓練教材之審議。
    (五)題庫試題相關知識、技術之諮詢。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
    旅費。
〔立法理由〕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六點規定,爰刪除本要
點有關遠地前往方得支領差旅費之限制。

六、本會之秘書作業由本局度量衡行政組兼理之。
〔立法理由〕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內部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