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款、第六 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訂定之。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有關預決算之編審、核轉事宜,經濟部(以下簡稱 本部)另以辦法定之。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款之授權,增訂第 三條之一,爰配合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