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通過
後,報本部核准;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
給,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其兼職費基準如下:
一、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者,依該表規定辦理。
二、非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之適用對象者,得比照該表規定辦
    理;必要時,得超過該表領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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