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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本法第九條所稱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其現金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七十。但其他法規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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