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建立下列人事制度,並報 本部核定;修正時,亦同: 一、組織章程,且應包含組織設立依據、掌理事項、內部單位業務等事項 。 二、執行首長之任期及產生方式。 三、考核,且應包含主管考核之強化機制。 四、退休及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