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運用及人員管理相關事宜,如有任何違法情事,應依
相關法令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循執行單位內部程序
進行研發成果定價,除涉違法情事外,免除其於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
執行職務責任。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因責任範圍不明確減低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意願,爰修正第
一項刪除「不當」等字。
二、參考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十條,為鼓勵
相關人員積極運用研發成果,爰增訂第二項人員免責規定,對於依程
序辦理定價,且未涉及違法情事者,免除研發成果定價後價格變化之
執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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