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新創公司,指設立登記未滿八年之公司,或因產品、服務、技 術之性質,致開發或上市期程較長,經執行單位認定之公司。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國際以發展新創公司作為新興科技研發成果落地運用方式之趨勢 ,本辦法新增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專章,故有對新創公司加以定義 之必要,爰參考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二 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定義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