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節  交寄執據
寄件人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應由郵局掣給執據。
寄件人同時交寄大宗各類掛號郵件五件以上者,使用大宗掛號郵件執據存
根聯單一式二份,交郵局查點、簽章並加蓋郵戳後,退還一份,作為執據
。
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其執據應由郵局加蓋戳記標明
。
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郵件,郵局應將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於執據
上註明之。

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或於交寄後,得向原寄郵局繳驗原執據申請掣給執
據副本。
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損,如未逾查詢期限,得繕具申請書,列明郵件種
類、交寄日期或郵件號碼、收寄件人姓名、地址及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
損原因等,並提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查明掣給執據副本。寄件人為機關
團體、公司行號者,申請書上應加蓋印信及其負責人印章。
執據副本每份按掛號資費付費,以郵票或郵資券貼於申請書上,以郵戳蓋
銷之。
交寄郵件之執據或執據副本因遺失被他人冒用所致損失,由寄件人自行負
責。

寄件人投入信箱信筒之函件,其所貼郵票雖足敷掛號處理郵資,仍不得主
張特別處理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