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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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規劃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辦理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修訂,
    有關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電信聯合會(以下簡稱電聯會):聯合國文教組織所屬國
          際之電信會議(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
          U)。
    (二)無線電規則:電聯會為實施無線電頻率分配及無線電頻率指配
          登記,供各國制訂其國內規則之參考,所制訂之規則 (Radio
          Regulation)。
    (三)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係民國
          五十九年參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三區域頻率分配表,編製我
          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收編於國防部及交通部合頒之「無線電
          頻率呼號分配使用及干擾處理規則」內,作為各界申請頻率及
          主管機關指配頻率之依據,民國八十三年,本部為使無線電頻
          率分配透明化,編撰為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
    (四)規劃分配:係指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將頻率分配表之頻
          段業務分配欄之頻段,參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三區域頻率分
          配表之修訂建議案,並考量我國國情,分配予適當之業務使用
          。
    (五)通訊傳播事業:指經營通訊傳播業務者。

三、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規劃,有關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之範圍及
    執行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程序辦理之。

四、本部辦理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修訂,有關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
    作業,得參照電聯會規定,並衡量我國國情需要,將頻率分配表依各
    類業務特性規劃分配為固定、行動、廣播(含電視)、業餘、航空、
    衛星、助航及定位等三十七種業務用途。

五、本部為辦理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得參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三
    區域頻率分配表之修訂建議案,適時修訂頻率分配表。

六、本部為辦理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得派員參與電聯會相關會議,
    或委託有關機構代為參加。

第二章   作業流程
七、本部為周全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依照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
    流程辦理,如附件一。

八、本部為參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三區域頻率分配修訂建議案,或有效
    運用無線電頻率資源需重新規劃分配,得擬訂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

九、本部為蒐集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意見,得至有關網站蒐集資料、或公
    告徵詢各界意見,並同時函請通訊傳播事業及政府機關等頻率使用者
    告知相關頻段使用情形。

十、通訊傳播事業及政府機關為業務需要,得參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三
    區域頻率分配表之修訂建議案,向本部提出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建議
    。
    依前項提出頻段規劃分配建議者,得填具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建議表
    ,如附件二,將所需使用頻段等相關資料,提供本部參考。

十一、本部經蒐集各界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之意見或建議,整理歸納修訂
      頻率分配表。

十二、本部為合理修訂頻率分配表,得召開會議邀請相關學者專家、通訊
      傳播事業及政府機關等代表參與研討、協調或委託專案研究。

十三、本部為規劃分配軍用無線電頻段使用,應顧及國防安全,得邀請通
      訊傳播委員會與國防部共同會商辦理。

十四、為利頻率和諧共用,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除遵循電聯會無線
      電規則第三區域頻率分配修訂建議案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優先處
      理:
      (一)國防安全。
      (二)急難救助。
      (三)促進產業升級。
      (四)符合公眾利益。
      (五)滿足市場需求。
      (六)科技研發需要。
      前項規劃分配發生爭議時,由本部召開會議協調,經協調無效後得
      報請行政院調處解決。

十五、本部完成頻率分配表修訂後,得辦理公告、編印及發行等有關事宜
      。

第三章   附則
十六、本部為辦理無線電頻段規劃分配作業,蒐集頻譜相關資訊,得函請
      通訊傳播事業及政府機關等頻率使用者提供所需資料。

十七、本部完成頻率分配表修訂後,得函請使用相關頻段者依據電信法辦
      理有關事項。

十八、本部為因應未來新科技發展需要,得保留部分頻段,提供未來規劃
      分配使用。

十九、本部為執行本程序之事項,得依法循預算程序編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