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港務局台北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因應行政辦公區目前仍
在港區管制範圍現況,並確保港區秩序與安全需要,爰依國際商港港
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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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因公務、商務及船眷探親,須進出港區或登輪之人員、車輛,應檢
具相關文件,向本分局或基隆港務警察所台北分駐所(以下簡稱港警
所)申請核發港區通行證及登輪證,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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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左列人員、車輛可免領通行證,其進出港區規定如左:
(一)至本分局洽公之漁民,可憑漁船船員手冊或小船執照,由崗警登
記後,進出本港區。
(二)船員及旅客,應憑船員證、登岸證、入出境證、護照、過境證等
,查驗放行。
(三)執行港區安檢、關務、檢疫、檢驗等相關公務人員,及引水人員
,得憑服務證明,進出本港區及上下船。
(四)海軍、海關、海巡署船艦停泊港區水域時,人員得憑服務證明(
現役軍人得憑補給證),進出本港區。
(五)凡車身印有「基隆港務局」「基隆港警所」「財政部關稅局」「
經濟部檢驗局」「農委會防疫局」「衛生署疾管局」等執行港區
檢查業防疫局」「衛生署疾管局」等執行港區檢查業務機關之公
務車得進出港區,但乘車人員須持有通行證或其他相關證件。
(六)台北港分局、台北港工程處、港警分駐所、台北港消防隊等單位
,得仍使用基隆港務局統一製作之通行證進出港區,不另製作通
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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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員通行證分左列四種:
(一)人員長期通行證:適用本港各管制通行碼頭區域,有效期間五年
。
1.受理申請單位:本分局港航課。
2.港區各業從業人員長期通行證之申請,由其所屬機關、公司、
行號,以公函並檢附「請領台北港港區人員長期通行證名冊」
二份,(格式如附件一),及有關應繳證明文件辦理之。
3.所稱港區各業從業人員,係指本港區各公務機關外,另含船務
、理貨、公證、運輸、船舶小修、船舶用品供應業、裝卸公司
等相關行業及在港區合資興建或租賃經營港埠設施之業者(如
台塑石化公司、地磅業者等)所屬人員。
4.與本港有業務監督關係之機關,倘為業務實際需要,得以機關
公函專案申請辦理之。
5.傳播媒體記者,倘為業務實際需要,得以所屬媒體公函專案申
請辦理之,每家媒體以一枚為限。
(二)登輪長期通行證:適用本港各管制通行碼頭區域及船舶,有效期
間五年。
1.受理申請單位:本分局港航課。
2.港區從業人員長期登輪證之申請,由其所屬機關、公司、行號
,以公函並檢附「請領台北港港區登輪長期通行證名冊」二份
,(格式如附件二),及有關應繳證明文件辦理之。
凡申請登輪長期通行證者,不另核發人員長期通行證。
3.持有登輪通行證人員非經特准不得在錨地或進港船舶檢查完畢
前或出港船舶開航檢查後上下船。
(三)人員臨時通行證:適用本港行政區及各管制通行碼頭區域。
1.受理申請單位:本分局港航課、港警所。
2.因公務、商務、訪客,須臨時至港區各相關公務機關或合資興
建、租賃經營港埠設施業者各單位接洽者,得由崗警先以電話
確認,並辦理登記後,以身份證明文件換取臨時通行證,憑證
進入港區,惟僅限當天有效。
3.因業務需要,申請二天(含)以上,三個月以內進出港區者,
申請人應由所屬機關、公司、行號填具申請書一式四份格式如
附件(三),先經港區各相關公務機關或合資興建、租賃經營
港埠設施業者簽證,送請本分局港航課審查後,再持向港警所
申請辦理,憑已核章之臨時進出港區名冊,由崗警核對身份證
明文件後,始可通行。惟最長期限為三個月,期滿如有需要,
得再重新辦理申請。
4.港區各相關公務機關或合資興建、租賃經營港埠設施業者,所
發包工程其合約工期三個月以上,其所屬承包商及協力廠商之
工作人員須較長期進出港區者,應由各發包機關(業者)查核
,在無違反本暫行須知所禁止核發規定情形下,准予自行製作
其工作人員、協力廠商人員及車輛臨時通行證,正式具函申請
,並檢附工作人員、車輛名冊三份,相關証件影本,及所製作
之人員、車輛臨時通行證,送本分局審查後,轉送港警所核發
,各發包機關(業者)憑此臨時通行證進出港區,並由崗警核
對身份證明文件後,始可通行。並於工程完工(或合約期滿後
),統一收回截角繳回本分局港航課核銷。
(四)登輪臨時通行證:適用經核定之船舶及其靠泊碼頭區域。
1.受理申請單位:港警所。
2.申請人應由其所屬機關、公司或行號,填具申請表一式二份格
式如附件(四),持身份證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証件,向港警所
申請辦理。
3.登輪時間:每日時至時為原則,另得視登輪事由,酌予限
定登輪時間,特殊情形得專案申請。
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僱用之碼頭裝卸技術工人、現場管理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申請登輪工作,憑工作調派單申請
臨時登輪證,限於經核定之船舶作業。
5.申請登輪從事修理、燒焊等工作,均需事先填送本分局核准之
工作報告單等文件,以憑辦理。
6.船眷(指泊港船舶在職船員之配偶、父母、子女,無以上親屬
者,則以其最近親等者為限),如船員因值班或其他事故不能
離船者,該船眷得由船公司負責辦理申請登輪至該船舶開航前
一小時下船。
7.女性人員登輪時,須由持有長期或臨時登輪通行證之男性人員
陪同,並由該申請單位負責安全保證,否則不予許可。
8.其他人員因緊急或特殊事故,有登輪之必要者,得專案申請。
9.登輪人員應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交由崗警查對後收
存,於下船時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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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車輛通行證:
(一)車輛長期通行證:適用本港各管制通行碼頭區域,有效期間五年
。
1.受理申請單位:本分局港航課。
2.港區各業從業人員所有之車輛,確須長期進出港區者,由其所
屬機關、公司、行號,以公函並檢附「請領台北港港區車輛長
期通行證名冊」,(格式如附件五),及有關應繳證明文件辦
理之。
3.與本港有業務監督關係之機關,倘為業務實際需要,得以機關
公函專案申請辦理之。
4.傳播媒體記者,倘為業務實際需要,得以所屬媒體公函專案申
請辦理之,每家媒體以一枚為限。
(二)車輛臨時通行證:
1.受理申請單位:港警所。
2.因公務、商務、訪客,須臨時至港區各相關公務機關或合資興
建、租賃經營港埠設施業者接洽者,得由崗警先以電話確認,
並辦理登記後,以車輛行照換取臨時通行證,憑證進入港區,
惟僅限當天有效。
3.因業務需要,申請二天(含)以上六十天以下車輛進出港區者
,比照人員臨時通行證申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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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港區各相關公務機關或合資興建、租賃經營港埠設施業者,其所屬承
包商及協力廠商之載運施工材料、機具車輛進出港區者,應檢附「台
北港施工用料、機具放行申請單」如附件(六),交由崗警查驗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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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碼頭船舶及後線倉儲設施裝卸貨物載運車輛進出港區者,應憑船舶貨
物裝卸承攬業及後線倉儲設施業,已申請獲准自行核發之「車輛通行
單」查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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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上各式通行證之申請,應依台北港通行證核發標準表如附件(七)
及申請手續應繳證照資料一覽表如附件(八)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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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左列各款情行之一者,不予核發通行證: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尚未完妥或因案
通緝中者。
(二)依法限制或禁止入出境,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
(三)有走私、竊盜、販毒或非法入境前科(指其刑已執行完畢或赦免
)未滿一年者。
(四)所領通行證經註銷或停發處分期限未滿者。
(五)其他有妨害港區安全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港區安全之虞
,經港警分駐所專案簽報上級決定不予核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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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法院判刑在緩刑期間或假釋中或准易科罰金者,除了所犯為走私、
竊盜、販毒或非法入境等罪外,得申請發給通行證,緩刑期間或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者,申請時需檢附執行保護管束單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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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領證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港警分駐所依情節輕重,吊扣其所
領通行證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其所屬公司、行號在三至六個月內
,不得申請補發或增發:
(一)發生刑事案件,經治安單位移送法辦者。
(二)重領、偽造或變造通行證,或將通行證轉借他人使用者。
(三)留用或使用逾期之通行證,情節重大者。
(四)謊報遺失通行證,經查明屬實者。
(五)在港區載運或攜帶未稅物品,其總額照主管機關緝獲時起岸價
格計算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
(六)逃避驗證進出碼頭或貨輪,情節重大者。
(七)公司、行號以不實證明申請者。
(八)違反港區有關規定,影響港區管理,情節重大者。
(九)逾越通行證之許可區域或規定時間,情節重大者。
(十)在港區一年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三次或三個月內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二次以上者。
(十一)領證原因消失,經港警分駐所通知,仍拒將所領之通行證繳
還者;但其屬公司、行號已主動報請查扣者,免予連帶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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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領證人員因案被吊扣之通行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檢送證明文
件查明屬實者,得予以發還。
(一)犯刑事案件經法院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或所犯為走私、竊盜
、販毒或非法入境以外之罪,經有罪判決,而獲緩刑宣告或准
易科罰金者。
(二)因載運或攜帶未稅物品,經主管機關處分原物發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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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式通行證,應確實慎重保管,如有遺失或損毀者,領用人應立即
向本分局港航課及港警分駐所報備切結,自受理日起算滿一個月,
經查無冒用或虛報情事後,始准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如有尋獲亦
應報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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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領證人員如有離職、轉業或死亡,及領有通行證之車輛,如有報廢
、過戶、牌照號碼變更、更行或改組,領證單位需負責於十日內,
將原證統一收回截角繳回本分局港航課核銷,拒將通行證繳還其服
務單位者,應由其服務單位負責報請港警分駐所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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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違反本暫行須知者,除由發證機關吊銷其所領之通行證外,其曾犯
刑事者,並移送法院究辦。領用通行證(或登輪證)及車輛通行證
人員異動時,原領用之證件應統一收回截角繳回本分局港航課核銷
。註銷後始得申請換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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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領用各類通行證、登輪證之人員及車輛,不得攜帶或載運違禁物品
或有走私行為,進出港區並應隨時接受海關、警察人員或海岸巡防
局人員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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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暫行須知核發之各類通行證,得依交通部核定之費額酌收工本費
(人員通行證八十五元、登輪證八十五元、車輛通行證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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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暫行須知未詳細規定者,得參照基隆港務局請領港區通行證須知
相關規定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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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暫行須知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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