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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之獎勵,以確能提高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或自然人文生態景觀 區之聲譽,並能發揮文學藝術創作水準,吸引觀光旅客前往旅遊,對促 進觀光事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之作品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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