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條文關聯

受災旅宿業辦理災後紓困貸款必要時,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八第
七項、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資本性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中小
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要點、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相關規定辦理信用保證;其送保期間保
證手續費,免向受災旅宿業計收。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八第七項規定「前項貸款必要時,由相關信用保證基
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
業計收」,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現行亦訂有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要
點、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爰一併納入規定,得依實際需要選擇適用辦理
,並皆免計收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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